彩礼是否应当退还?
彩礼是否应当退还
如果是法律上规定的这三种情况就应当退还。
(一)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
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成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关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则,大前提就是没有缔成婚姻,且现已给付了彩礼钱的状况。
(二)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起日子的。
这种状况是男女两边现已履行了成婚的必经法定程序,契合合法的婚姻关系,可是两边并没有真实的日子在一起的状况。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
彩礼钱是成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资产,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状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日子的状况。
咨询:
“结婚八个月,现在男方起诉我要求离婚说感情不和,并要求我退还婚前彩礼钱十万,请问律师,彩礼是否应当退还?
解答:
您好,根据《婚姻法》男女平等的原则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禁止性规定,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相送与的财物价值不大,具有纪念性意义,应当认定为赠与;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送与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一般情况下,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或少量金钱,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目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立法本意来看,认定共同生活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为目的;
二是是否以一般夫妻共同生活的形式共同生活,并被公众认可其为夫妻;
三是夫妻之间有无性生活;
四是生活在一起时间是否达到一定长度;
五是夫妻之间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
这五个方面必须综合考虑,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