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案件中后补借条如何认定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要是补借条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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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年轻夫妻到法院打离婚官司,在庭审中,原告向法官提交数张“借条”,认为夫妻在结婚期间存在共同债务,要求被告承担一半的债务还款责任。岂料被告不仅否认原告的说法,也拿出数张“借条”,说法也与原告如出一辙,要求原告承担被告这些“借款”的一半还款责任。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起涉及债务纠纷的离婚案件。

  李-梅与张-华原本是一对年轻的80后夫妻,但仅结婚三年双方就貌合神离,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吵架不断。在今年1月,李-梅到扶绥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并要求张-华负担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的一半。在庭审中,原告李-梅出具了“借条”原件,“借条”上有李-梅亲笔签名并按捺手印,声称为了抚养女儿和日常生活开支,向其亲戚朋友借款10万元。被告张-华也不甘示弱,虽然认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同意与李-梅离婚,但否认知道李-梅这些借款,同样也拿出三张本人亲笔签名的“借条”,声称婚后为了摆结婚酒席和家庭生活日常开支,向其亲戚借款15万元,要求李-梅负担这夫妻共同债务15万元的一半,李-梅在庭审中也一口否认知道丈夫的这15万借款。

  扶绥法院的主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梅和被告张-华提交这些“借条”的出借人都是自己的亲戚朋友,诉讼双方都否认知道对方的借款情况,而且双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的事实,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亦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这些“借条”的证明力存疑,不能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据此,扶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对原、被告分别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双方对债务事实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对这些“债务”不进行确认,在本案中不进行处理,原、被告可告知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

  离婚案件中后补借条如何认?具体离婚中补借条的行为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同意,还要看当事双方能否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一旦证明有效就应该要夫妻共同承担。对于离婚还存在疑问,本网上面就有许多律师可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