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因长期吸食毒品对方可否起诉离婚

  案情简介:以长期吸食并非法持有毒品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2005年5月10日,张某与马某某在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且马某某吸食毒品。2013年10月8日,张某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13年11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2014年6月17日,马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羁押于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张某又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因毒品而被判刑且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准予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可知,张某、马某某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且马某某吸食毒品,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张某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准许。

  律师说法:能否以长期吸食并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刑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就本案而言,马某某吸毒且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法院依据以上在案事实,认定马某某与张某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由于马某某庭审中明确表明不同意调解,故法院未经调解径行判决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