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甄*斌解答:

  王女士和丈夫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起诉离婚,否则对双方生活、经营业务和子女的抚养都是不利的,而且纵容了李某和保姆二人的品质败坏和道德论纷。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关于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王女士的丈夫李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具有明显过错,所以王女士如果起诉和丈夫李某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请求向自己倾斜。在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方式可以选择在离婚时请求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给加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