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后还可以起诉调整抚养费标准吗

  第一次起诉抚养费从200元/月增至450元/月

  王-宏和张-悦的孩子叫王*小。2006年,王-宏和张-悦因为第三者插足而闹得不可开交,夫妻俩经常因此发生争吵。最终,双方选择协议离婚。那时,王*小还是一名小学生。

  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王-宏和张-悦夫妻两人共同拥有的一栋位于海口市区的房产,所有权归女方张-悦所有。与此同时,双方的孩子王*小交给张-悦抚养,王-宏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

  协议离婚一年后,张-悦觉得物价涨幅较大,前夫每个月支付200元抚养费远远不够抚养孩子,张-悦将王-宏起诉至美兰法院,要求王-宏增加抚养费。在美兰区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改为王-宏每月给孩子支付450元抚养费用。

  第二次起诉抚养费从450元/月增至600元/月

  在此后的三年时间里,王-宏一直按每月450元的标准,给孩子支付抚养费用。不久前,张-悦再次将王-宏告上法庭,要求增加抚养费用。

  如今王*小已经上初中了。这次,张-悦诉请法院判决王-宏将抚养费由每月450元增加到每月9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张-悦诉称,随着王*小年龄的增长,作为一名中学生,目前正处于身体发育期,其日常生活开支、教育费用随之增长,再加上近两年物价涨幅较大,每月450元的抚养费用是远远不够的。

  对此,王-宏辩称,当年协议离婚的抚养费标准是200元/月,时隔一年后原告要求提高标准,为了不让王*小受影响,他同意庭外和解,按照450元/月的标准支付了三年抚养费。此次张-悦再次要求增加抚养费至900元,超出他的经济支付能力。王-宏称,自己的月收入只有2000多元,目前有了新的家庭和小孩,妻子工作不稳定,家庭的经济条件并不好。王-宏还称,当初为了给女儿王*小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他额外出资1万元给女儿……王-宏恳请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法院判决

  美兰区法院审理查明,王-宏目前的月收入为2000多元。法院认为,王-宏和张-悦协议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标准为200元/月,2007年经双方协商,将抚养费增加至450元/月。现张-悦要求增加抚养费,可以根据王*小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负担能力确定。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王-宏有较高的收入,原告要求将抚养费增加至900元/月没有依据。但考虑到张-悦的实际情况和王-宏的支付能力,王*小的抚养费由原来的450元每月增加至600元每月为宜。

  美兰区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王-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孩子王*小的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驳回张-悦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抚养费

  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律义务更是道德义务。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组成,确定子女抚养费一般从三个方面考虑: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抚养费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确定。

  本案中,原告数次主张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与物价的普遍上涨有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确定后,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