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美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

  美国非婚生子女的传统法律:

  在将近两千多年的时间里,西方法律一直在非婚生子女的身上追讨父母的罪,体系性地歧视他们,剥夺他们的权利。父母的罪行越重,子女在社会等级中的地位就越低,所受的法律保护也就越少。虽然也有改革者曾试图改善非婚生子女的苦境,但只是在最近数十年中,非婚生法律的毒钩才被彻底拔除。纵是如此,在自由富裕的西方,非婚生出身的社会、经济和心理成本仍然极高。

  约翰维特对西方不断演进的非婚生法律史和神学史进行了分析和评价。他主张,传统的非婚生教义不仅曲解了圣经关于个人责任和基督徒共同体的基本教导,而且也违背了所有人一律平等、共享尊严和自然权利的基本民主原则。他的结论是,没有非法子女,只有非法父母;他还大声疾呼要同等地保护所有儿童的权利,而不论其出身如何。

  美国非婚生子女的现行法律:

  取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二元对立,将其归于统一的作法已为一些国家和地区立法所采用。美国1973年颁布的《统一父母身份法案》,已抛弃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所有子女与他们的父母——无论已婚或未婚——用语完全相同,将父母统称为Parent,子女统称为Child,无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区别。[21]德国从1997年底到1998年6月底的半年多时间里,颁布了一系列对家庭法的修改法律,主要包括《子女身份改革法》、《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法上的平等法》、《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统一法》,这些法律在父母照顾权、出身、子女姓氏、监护权以及生活费请求权等方面彻底取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差别,而德国民法典亦不再用“非婚生”一词,[22]结束了德国民法典将自然血亲子女划分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历史。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也不再区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该法典第1649条规定:“不论受孕或出生之事实在何种情况下发生,法律赋予个人因亲子关系而生之权利及义务均属相同。”上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者正是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修正了社会强加给那些生父母无婚姻关系而出生的子女称谓上的不公平待遇,顺应了世界亲子立法的发展趋势,为其他国家或地区非婚生子女立法改革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