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离异夫妻同居期间的债务?
【案情】
赵-胜与徐-叶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但过了不到半年,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对外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0年年底,赵-胜和徐-叶共同做起服装生意,由于生意不错,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两人打算从朋友借点现金周转,随后赵-胜从高-明处借了6万元现金,协议约定两年内还清。2012年9日赵-胜遭遇意外不幸身亡。得知赵-胜死亡消息后,高-明要求徐-叶林按照原协议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但徐-叶认为6万元的债务是她与赵-胜离婚之后所产生的,属于赵-胜个人债务,没有偿还义务。
【争议】
关于本案中的6万元的债务,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该债务是在赵-胜与徐-叶离婚后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属于赵-胜的个人债务,徐-叶没有义务偿还,
另一种认为该债务虽然是在夫妻离婚后产生的,但是该债务的产生由于两人同居时共同做生意,是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徐-叶对此债务有偿还义务。
【评析】
本案中,赵-胜和徐-叶虽已办理离婚手续,但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该《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本案中6万元的债务是赵-胜和徐-叶离婚后在同居期间为共同做生意所形成的债务,属于离异夫妻在同居期间的的共同之债,故赵-胜和徐-叶对该共同债务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高-明可以要求徐-叶偿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