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201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

  一、坚持男、妇女平等原则

  这个原则其实很早就出现了,这也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在共同债务的偿还上具有平等义务。

  二、坚持以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

  有些夫妻中的一方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竟利用离婚的手段,在分割财产时,将财产协议给另一方。当债权人索要债务时,一方当事人便以财产已归另一方为由则不应由其来偿还所欠债务,欲想逃避债务。

  这些情况也是经常发生。在审判中,为了防止逃避债务的当事人的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三、坚持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虽然有平等清偿的义务

  所谓的平等清偿,也并不是平均分担。现在虽然我国妇女的地位有所提升,但相比于男子,其履行能力也相对较弱,在债务分担上也应适当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