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偷工减料如何解除合同

  一、偷工减料如何解除合同(《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工程的施工单位存在偷工减料行为,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危害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止该行为,如果不改正的,发包人可以通知施工单位解除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哪些情形可解除工程合同

  可解除工程合同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2、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