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使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工期延误责任及财产损失承担,应注意哪些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一般有明确约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通用条款一旦选择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以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根据示范文本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后果按照下列原则承担: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在适用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或主张分担损失时需要注意,施工方应自行合理安排工期、工人、设备调配,以降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在市住建委发布文件后,施工方未能根据工程项目需要合理判断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使用规模但仍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难以得到支持。工期延误后发生疫情的,延误之时至疫情发生前的损失,仍应当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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