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有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是否有效
合同一方有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是否有效
看双方约定。如果对解除合同的相关后续事宜包括补偿等有充分合理的处理,约定一方有单方解除权是可以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九十六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程序,而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是应具备《民法典》(2021.1.1生效)所规定的约定的或者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根本就没有合同的解除权,则不涉及解除权是否有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