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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放弃的问题有哪些

  法律咨询:

  原告锅炉公司与被告物业公司于2005年11月5日签订《委托供暖合同》约定:原告为由被告管理下的一公寓提供冬季供暖、供热,供暖面积为115740.29平方米,合同期限20年,由被告支付供暖费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双方不得单方擅自终止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各项合同义务,被告也从未对原告履行合同提出过任何异议并按期支付了供暖费用。合同履行至2007年6月29日,被告突然无任何理由致函原告,要求单方解除供暖合同。7月3日原告复函要求与被告进行协商。7月5日,双方对锅炉设备进行了清验。7月6日,被告强行要求原告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强行接管了锅炉房,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8月28日原告致函,称原告不同意解除合同,被告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否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律师回答: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供暖合同合法有效,鉴于被告已让其他第三负责公寓供暖,合同继续履行已无可能,故,确认本合同已解除。但被告的解约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因其擅自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又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应是完全的、适时的。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来讲,是为了实现订立合同时所要追求的预期利益,双方当事人均希望通过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以此来保护自己,并约束对方,以最终达到正确、及时地履行合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