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务人提存后的义务,如何确定债务的清偿

  债务人提存后的义务,如何确定债务的清偿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民法通则》第82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给付金钱的,以债权人所在地为债的清偿地。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债务人提存后的义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但债权人还未现实地获得其合同利益。为了便于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债务人应当将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只有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债务人才可以免除通知义务。提-存的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通知应当告知提-存的标的、提-存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提-存通知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后合同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

  如何确定债务的清偿地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按以下原则来确定债的清偿地点: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2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给付金钱的,以债权人所在地为债的清偿地;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57条第(1)款(b)项的规定,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的,应以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为清偿地。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4月22日的《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点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对于工矿产品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清偿地的确定,适用以下原则:

  合同规定实行代运制的,以产品的发运地为清偿地;

  合同规定实行送货制的,但又不属于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以产品的送达地为清偿地;

  合同规定由受领清偿人自提产品的,以提货地为清偿地。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3项之规定,其他清偿,以债务人的所在地为清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