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机构包括哪些类型
提-存机构包括哪些类型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机构的确定一般采取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法院在法定范围内指定。
我国《合同法》及其他立法对提-存机构未作明确规定,只是我国司法部自行制定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公证处是提-存公证的办理机构。
提-存的效力有哪些
1、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
《担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