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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怎么定罪的

  法律咨询:

  2004年12月19日,被告人刁某驾驶“豫N一41033”号货车在海南经浙江台州货运部驻海口办事处徐*恩介绍,与海南省东方黎族自治县板桥镇供销社的王*林签订了西瓜货运协议,约定卸货地点为上海。运输途中,被告人刁某为了偿还个人欠帐,改道将西瓜运至郑州。次日,又租车将西瓜拉到浙江嘉兴水果市场销售,售价69000元,后携款逃匿。

  律师回答:

  刁的行为构成同诈骗罪。

  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一方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以1万元为起点)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具体列举了本罪的5种行为模式,即: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它,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产后逃逸的;

  (5)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