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监督处理应该遵守哪些条件
合同监督的处理
核心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行使,国务院三定方案对有关部门的职权范围有确定的。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的监督处理,应当遵守下列条件:
第一,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监督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行使,国务院“三定”方案对有关部门的职权范围有确定的,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权范围行使。国务院根据需要授命有关行政机关对某项事务进行管理的,按国务院的命令或决定行使职权。
第二,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对需要监督处理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对有关部门监督处理的具体权力作出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
第三,负责监督处理的是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处理中,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监督管理的主要特征
(1)合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这里指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它有别于一切企业及经济组织对合同的管理活动]
(2)合同监督管理的性质是经济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一种外部监督管理,是通过行政行为表现出来的、区别于合同中的经济行为和司法行为。
(3)合同监督管理是一种以事后管理为主,事后管理与事前、事中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事后管理主要对合同是否全面和实际履行、以及合同全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所进行的总结性监管。事先管理主要对合同订立、订立过程进行的监管,事中管理主要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的经常性、及时性的监管。
(4)合同监督管理具有系统性特征,合同监督管理贯穿于合同订立、履行直至终止全过程,因此,它是一个系统管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