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垫资承包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有哪些
实践中垫资承包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有哪些
1、全额垫资施工,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部分垫资施工是指承包人自己垫付工程总造价的一部分进行施工;3。约定按照进度付款,比如约定基础完成开始支付进度款,或结构封顶付至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等。
二与垫资承包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1《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1996年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其中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由于施工单位带资承包而出现的工程款回收困难等问题,由其按合同自行承担有关责任。该通知出台后,人民法院对垫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都按照该《通知》的精神来处理,凡是以垫资作为合同生效和履行先决条件的,都被视为无效合同,合同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合同法》颁布后,偏向于认可垫资承包的合法性,根据合同生效的条件以及《合同法》强调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法院对于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能够被引用为确认合同有效有了清楚的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以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至此,垫资承包已经被有条件的承认其合法地位,垫资原则按照有效处理。
《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2006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其中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