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一、关于绝对无效合同的认定。

  它是一种从开始即无效,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对任何人都无效的一种合同效力类型。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对市场经济规则认知的加深,以及对促进交易原则意义的理解,在立法(包括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中,那些在过去常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现在大多被认为是有效的了,法官对无效合同的确认越来越慎重,此类合同越来越少。

  不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当在处理合同纠纷案时,他们思考和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合同的效力问题,即发生争议的合同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不同的答案直接影响对纠纷的处理结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四十条、五十三条、三百二十九条确立了认定合同行为绝对无效的法律规则。其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是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条规定了五种绝对无效的合同行为,如进一步梳理,这五种行为可归纳成两种类型。

  一是与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内容有关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绝对无效的合同。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中的“法”实际上就是第五项规定中所指的那个“法”,因此可归为一类。

  二是与五十二条第一、二、四项内容有关的,损害公共利益的绝对无效的合同。

  下面分别对这两种类型绝对无效合同行为的认定作分析。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绝对无效合同的认定。

  就层级而言,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法律;这里的行政法规指的是由总理签署,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因此只有当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时才有可能导致合同绝对无效。如果仅违反了行政规章,地方法规不可能致合同绝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