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后果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后果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基于无效合同的基本原理,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中,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在建设工程案件的审理中,应牢牢把握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这根主线。

  (二)施工合同无效时折价补偿原则。

  虽然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具备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

  (三)发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既然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发包人理所当然也应享有此权利。

  (四)当事人不得请求继续履行无效的施工合同。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继续履行无效的施工合同,应予驳回。

  (五)当事人不得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自然也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理解有偏差或法律水平较低,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有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义务。

  (六)发包人逾期不答复也不结算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前提是施工合同为有效。当合同无效时,当事人不得依据此规定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七)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是“三无”工程或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工程价款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