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导致信托合同无效的因素有哪些

  导致信托合同无效的因素有哪些

  根据《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信托财产不能确定;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信托法的这一规定,结合我国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可将无效信托合同归纳为以下六类:

  1,目的违法,信托不生效。信托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表现,当然受《民法通则》规范。信托目的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信托无效,仅仅是对《民法通则》第55条的重申,各国信托法都有此方面规定。但公序良俗并无统一的认定标准,仅起到宣示性作用。

  2,信托财产不确定,信托不生效。是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管理、处置的财产,信托财产处于信托关系的核心地位,以不确定的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是无法运作的,信托也是无效的。

  3,信托财产的占有有瑕疵的,信托不生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财产。

  主要是下列物品:

  ①只能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标的物,如土地、森林、矿藏、河流、海洋、草原等。

  ②有关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标的物,如枪支弹药、黄金、白银、受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等。

  ③违反《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如假冒伪劣产品、无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国家已明令禁止的产品及已过了保质期产品等。

  ④违反商标、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检疫、计量法律法规的产品。

  ⑤限制投资领域的企业股权等。据此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设立信托,或者未经批准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立信托,均属无效。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这是考虑到在我国,委托人进行诉讼或讨债,可以通过律师或者其他法律手段实现。为了避免兴讼或滥讼,许多国家的法律也都在这方面予以了限制。但是如果信托的目的是对财产的管理、处置,而在管理过程中附带诉讼或者讨债,应认为是有效的。

  5,没有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不清的信托不生效。信托是为了受益人而设立的财产管理制度,受益人在法律上是信托成立的要件之一,没有了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明确,信托的受益权就没有了归属,信托失去了存在的针对性,这样的的信托是无效的。

  6,特定的财产不登记,信托不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信托财产主要是:

  ①按《担保法》第41条规定的抵押财产(出让或划拔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航空器、船舶、车辆、林木等)。

  ②为使用外资贷款国家机关提供担保而进行的转贷款。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公司股权进行的出质登记。

  ④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