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合同的缔结必须遵循哪些规则

  行政合同作为行政主体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其缔结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出于行政需要。

  即行政主体订立行政合同必须出于行政需要,而不能随心所欲订立。不过,这种需要并非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原则、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做出的具体分析判断。现阶段,中国由于正处在改革时期,要完全由法律来明确规定行政合同的缔结是有困难的。事实上,不少行政合同,例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小企业承包合同等,都是根据行政需要和某些特殊政策缔结的。当然,如果长期停留在这个水平上也是不可取的,因为法律毕竟比政策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因而更能保障行政合同的稳定性,以消除对方当事人的怕变、吃亏心理。因此,逐步实现法律化也是必要的。

  第二,不得超越行政权限。

  作为一个具体的行政机关,在多大范围内可以缔结行政合同?一般认为:每个行政机关只能在自己管辖事务的权限范围内有签订行政合同的权力。在法国,行政机关在其权限以外签订的合同无效,并应对善意的相对一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在我国,行政机关也只能在其管辖事务的权限范围内签订行政合同,越权签订的行政合同无效。

  第三,内容与范围为国家法律和政策所允许。

  也就是说,凡是国家法律和政策所明确禁止的内容和范围,行政机关均不得与任何个人或组织签订行政合同。例如,国家已明令压缩的基本建设项目,任何行政机关均不得与任何个人或组织缔结行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