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屋空置期的费用是否应该由我承担

  法律咨询:

  我购得一套住房于8月8号过户取得房产证。在购房时知道原房主签了一份祖房合同但是房子当时没有租出。在我购房过程中原房主在7月收取了第一份房租四个月(8.9.10.11),按照购房合同在我取得产权后房租应该给我,我再与他续签他的租房协议。但他不给,一定要我承担租房的空置期。他有道理吗?

  律师解答:

  要看合同的约定,收集证据可以诉讼解决。

  相关法律知识:

  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商品房空置率在5%---10%之间为合理区,商品房供求平衡,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空置率在10%---20%之间为空置危险区,要采取一定措施,加大商品房销售的力度,以保证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空置率在20%以上为商品房严重积压区。空置率主要用在国内,与国外的空房率不同。空房率指的是开发商建好房子后,空置的房子与建成的房子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