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1年1月,**港公司诉至原审法院称,我公司与**大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租**大厦公司五层2789平方米场地用以经营网络及相关产品,租赁期三年,第一年度租金为720万元人民币。在合同履行中,我公司依合同向**大厦公司交纳风险抵押金人民币180万元,并对承租场地进行装修、招租,按时交纳了租金。2000年12月15日,我公司向**大厦公司提出逾期交纳租金的请求,而**大厦公司在我公司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1年1月4日私自召集我公司出租的租户开会,要求租户自当日起直接与**大厦公司签订合同,将租金交给**大厦公司。同月12日**大厦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于16日强行封闭华威大厦五层,造成我公司及租户无法正常经营,失去了对承租场地的经营权及管理权,租赁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请求与**大厦公司解除租赁合同,由**大厦公司退还我公司支付的风险抵押金180万元,赔偿因其违约给我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545390元。对**大厦公司的反诉请求,我公司只同意补付2000年12月份的租金60万元。

  **大厦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港公司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纳2000年12月份的租金,已构成违约;我公司曾两次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港公司按约定交纳租金,**港公司均未予任何回复。在合同已没有继续履行之可能的情况下,我公司向**港公司发出解约通知,并要求其于1月15日交还场地。因**港公司于1月16日未提出异议,故我公司于当日17时要求其人员撤离场地,为保证其它楼层正常经营及公共安全,我公司于当日18时关闭了顾客通道,保留公共通道。这是我方工作人员的正常管理活动,谈不上强行进入场地。现我公司五层仍由**港公司之租户经营。我公司同意解除与**港公司的租赁合同,但由于双方合同中有风险抵押金转化为违约金的规定,故不同意返还180万元风险抵押金;且**港公司的装修、制作未经我公司同意,与我方无关,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同时,我公司反诉要求**港公司按每月60万元,支付2000年12月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违约金180万元(含滞纳金及赔偿金)及其租赁期间的电话费35316.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