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浅议合同的解除权

  浅议合同的解除权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二款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规定。”

  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约定解除。

  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定解除。

  在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根据以上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权是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没有赋予人民法院。

  一、合同的解除与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一)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形式。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除当事人协议解除以外,当约定解除或是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自动解除。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解除使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权,也可以约定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不必再与对方协商,便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因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赋予了当事人,而并未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机构。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程序。

  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必与对方协商,也不必经对方同意,只要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告终止。

  合同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怠于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是法律也没有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对方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的,该权利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