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迟延受领货物造成货物变质的,风险谁来承担
一、买受人迟延受领货物造成货物变质的,风险谁来承担(《合同法》有效期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如果是买受人延迟受领货物造成货物变质的,风险与买受人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143条的规定,因为买受人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出卖人违约怎么承担责任
1、继续实际履行合同。因买卖合同标的的权利瑕疵致使买受人取得的标的被第三人依法取得后,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重新提供出卖物,因此而引起的合同履行期限延误的,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及法律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
2、解除合同。当出卖人实际不能履行或者买受人认为没有必要履行合同时,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
3、赔偿损失。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给买受人造成损失时,出卖人应当赔偿。
4、支付违约金。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所指违约金仅限于有关权利瑕疵的违约金,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权利瑕疵的违约金的约定,买受人则不能主张。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
第六百零五条【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