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方负有维修义务吗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方负有维修义务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是归租赁方使用的,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并且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也就是说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负有维修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融资租赁物损坏了,由谁承担损失

  按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融资租赁物损毁损毁、灭失的时间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1、融资租赁物在出卖人交付之前,损毁灭失的,其损失由租赁物的出卖人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融资租赁物在交付前损毁灭失的,其后果应由出卖人承担,出租人、承租人之间不产生关于租赁物的赔偿或补偿关系。也就是说,在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这时融资租赁物损毁的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在融资租赁期间或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其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换而言之,这期间租赁物损毁灭失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同时如果承租人仍然愿意继续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则出租人无权要求其他补偿,也不能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倘若承租人因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而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租赁物折旧情况对出租人予以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按规定,若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应该按照约定来确定该由谁承担租赁物损毁灭失的损失。

  3、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以后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应损失,同时因租赁物所有权已经属于承租人,出租人无权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