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租赁国有房屋遇拆迁怎么办

  租赁国有房屋遇拆迁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租赁国有房屋遇到拆迁的,承租人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住房的可以获得安置费,商业住房的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对方之间的合议。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