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汇编是否侵犯著作权

  汇编是否侵犯著作权

  如果是将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就属于汇编作品不侵犯著作权。一定是要有一定设计、具有独创性才行,无独创性的不受保护。

  汇编作品之上是有一个独立的著作权的,著作权归汇编人所有。但是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只能及于整个汇编作品,不能及于每一个单独的材料,不能侵犯被汇编资料原本的著作权,否则就是侵权。而且在汇编之前要征得所有资料著作权人的许可,不能擅自使用别人的作品,否则就是侵权。如果以上这些都没侵权,那么这个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就没有瑕疵,完全属于汇编人。

  汇编权与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区别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作者汇编自己的作品,就会享有基于原作品和基于汇编作品而产生的双重著作权。前者是原创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属于演绎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如果汇编他人的作品,则应取得原作者即汇编权人的许可,汇编者可因此对汇编作品产生新的著作权。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没有汇编权可言。但是,如果对这些作品进行汇编,而这种汇编形式能体现汇编人独特的取舍、选择、组合、编排与设计,汇编人也可就其汇编形式产生新的著作权。

  比如,选择和编排新颖的宋词选编,尽管每首词的著作权丧失了,但是如果词选对每首词的选取以及全书的整体结构形式安排体现了独创性,则汇编人对这种形式享有新的著作权。

  其次,关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权力归属和行使作了如下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较常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汇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比如,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古典文学作品进行选编,或是根据某些行业的需要汇编法律法规,就属于这种情况。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人在对单个作品进行汇编创作时,如果这些单个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则应征的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