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上海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

  为进一步鼓励本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市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等规定,制定《上海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办法》。

  上海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本市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著作权登记,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本市软件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上海市《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要求,设立“上海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为加强资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资助资金纳入上海市“软件集成电路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三条(管理原则)

  资助资金按照“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应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管理。

  第四条(资助对象)

  凡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注册登记在本市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自然人,可根据本办法申请登记费用资助。合作开发的软件,权利人中有一方符合申请人条件也可根据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五条(资助标准)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助登记费用是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登记费、证书费和委托本市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机构进行登记的代理费。按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资助,每件登记作品资助费用最高不超过80O元。

  第六条(资助受理)

  (一)资助申请时间

  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应自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二)资助申请受理机构

  上海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委托上海版权服务中心受理本市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资助事宜。

  (三)申请资助材料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应提供下列材料:

  1、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资助申请审核表;

  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现场退还);

  3、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本市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机构开具的合法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现场退还);

  4、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供本市身份证或居住证或本市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现场退还);

  5、本市法人、其他组织申请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现场退还);

  6、委托本市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机构办理资助申请事宜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7、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未按规定填写申请审核表;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软件著作权项目有争议的;

  6、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因著作权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资助审核和资金拨付

  上海版权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资助申请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予以通过的,资助补贴划拨至以申请人(软件著作权人)名义设立的开户银行账户(单位)或指定银行活期储蓄账户(个人);审核不予通过的,原有申请材料不办理退还。

  第七条(预算编制)

  上海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根据本市软件著作权登记开展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会同市财政局编制资助资金年度预算。

  第八条(管理监督)

  资助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九条(违规责任)

  资助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正在办理的停止办理,取消资助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两年内资助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解释责任)

  本办法由上海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和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