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未经本人同意将作品展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权利

  [问题

  1、画店未经李某同意将李某作品展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权利?为什么?

  2、画店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答:

  1、画店将李某作品展出的行为未侵犯李某的权利。因为本案中画店委托李某作画,由画店支付报酬,因此画的所有权应属于画店。根据《着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着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作为所有人的画店有权决定是否展出作品。

  2、画店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属侵权行为。《着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画店与李某签订合同时未约定着作权归属,因此画的着作权应归李某所有。而画店结集出版的行为并未征得李某的同意,应视为侵犯了李某的着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