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他人作品

  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他人作品

  1、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可以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2、支付报酬可以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可以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

  4、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可以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六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