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域名侵权如何索要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明确了审理此类纠纷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域名纠纷中构成侵权所适用的法律包括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构成不正当竞争所适用的法律则是民法通则第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

  据了解,**公司注册的域名达到5000多个。包括杜-邦、宜-家、护*宝、玉*油及陶-氏等这些位列世界500强企业的商标同名符号。而实际上国网注册这些域名后大都空置,使杜-邦、宜-家、宝-洁等诸多大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上无法注册自身域名。宜-家等公司交涉未果转而寻求法律救助。

  虽然国网努力证明自己是向中国互联网中心申请并获准注册这些域名,从未表示过转让,且这些与域名相同的商标不是经行政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法院仍把国网认定为“恶意抢注”。法院在审理的宜-家诉国网、宝-洁诉国网案中,都依国际惯例由法院直接认定“Ikea”、“whisper/护*宝”为驰名商标,这样,国网注册这些域名侵犯了驰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在宜-家案中,仅判决国网撤消域名,在宝-洁案中,更判决国网在撤消域名的基础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