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吗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吗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