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实质审查制度的特点内容是什么

  实质审查制度的特点内容是什么

  1、实质审查制度一般又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

  2、即时审查制,又称为一次性审查制。即时专利局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就随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即时审查制的优点是可以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这使审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简化。其缺点是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有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目前,美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家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3、延迟审查制,又叫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日本、西德、荷兰等为7年,澳大利亚等国为5年,巴西为2年,我国则为3年。

  4、在实践中,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初步审查制,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专利申请的形式和是否具有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符合形式要求和没有发现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即授予专利权;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则采用实质审查制,国家知识产权局除对专利申请的形式进行审查外,还对申请所涉及的内容是否符合发明的定义、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地说明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简要和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等实质性问题进行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才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