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的程序
商标使用许-可的程序
商标使用许-可的程序主要规定了两项程序,一项是由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许-可合同;另一项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也就是接受监督。
商标使用许-可关系的基本特点是商标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对商标功能的实现、对社会公众所承担的责任,既有共同的部分,又有各自的法定义务。商标法所规定的主要有三项:
一是,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是许-可人的一项权利,但更重要的是许-可人的一项义务,即实施监督的义务,保证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允许许-可人在其注册商标由他人使用后即不承担责任,而是由法律确定其仍要承担商品质量方面的责任,防止被许-可人有损害商业信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二是,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是商标使用者的法定义务,商标是通过商品品质来树立信誉的,保持商标信誉不仅许-可人关心,被许-可人对使用了这一商标的商品质量也应做出保证。
三是,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是在商标使用许-可的实践中产生的要求,目的在于防止商标使用人企图利用商标的信誉,提供与这种信誉不符的品质差的商品,为了使消费者有所鉴别并明确同一商标不同使用人的责任,因此在各自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地便是必要的,这样会增强商标使用人的责任感,也会使消费者面对同一商标而有不同使用人时有所选择。当然,同一商标应当体现同样的信誉,上述标注被许-可人和产地的规定,正是为了保持商标信誉而采取的措施。
商标使用许-可的资料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许-可人、被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许-可人签署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4)双方签章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