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与商标混淆的区别
一、商标近似与商标混淆的区别是什么
商标近似与混淆的关系在于:近似是因,混淆是果。即是说,正是由于产品的外观设计、商标及商品包装装潢在外观上近似的原因,才会造成对商品或服务混淆的结果。无近似之原因,便不会发生混淆之结果。
近似虽然也依赖于人主观上的判断,但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客观标准。两个外观设计是否近似,从根本上取决于设计中形状、图案和色彩的相近程度;两个包装装潢之所以构成近似,也缘于包装装潢中文字、色彩、图案等要素之间缺乏明显差异。而混淆则是基于上述近似之原因,于一般公众或普通消费者主观上无从分辨,而误将两个事实上来自不同主体的商品或服务混同为一。
但是,有近似并不必然产生混淆之结果。
近似有程度之分,所导致混淆的可能性便也有大小之别。从近似的程度来说,有一般近似、较为近似和非常近似。不同程度的近似所导致混淆的可能是不相同的,在非常近似和较为近似的情况下,极易发生混淆的结果。但在一般近似的情况下,是否产生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有时会取决于其他因素。例如,在包装装潢侵权案中,商品的知名程度、商品的价格、装潢中的差异因素对一般消费者注意力的影响等,均会左右对是否造成混淆的判断。
司法实践中有时会把近似和混淆混同起来,认为构成近似便会造成混淆。需说明的是,混淆是构成商标侵权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并导致不正当竞争的要件,并非近似。因此,如果不能正确界定二者之关系,有时难免会得出错误的侵权结论。
二、商标近似会不会视为侵权
商标近似会视为侵权。从本质讲,商标侵权行为均表现为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损害他人商标的显著性或者声誉,但一般限于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但该商标知名度较高且显著性较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