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标实质审核的阶段需要交钱吗

  商标实质审核的阶段需要交钱吗

  实质审查是发明专利申请在授权以前必经一个阶段。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通常由申请人提出请求后启动。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会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

  实质审查需要申请人自专利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三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审请求。

  实审请求的手续:在前面所述的3年内提交《实审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有下载),并缴纳实审费。

  请求实审并缴费后就可以等着,审查员会根据专利申请的具体情况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你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即可。

  商标实质审查规程

  一、商标实质审查流程图

  二、同日申请商标实质审查流程图

  三、商标实质审查注意事项

  (一)汉字商标的审查

  1、商标文字由汉字及汉语拼音组成,汉语拼音与汉字发音相对应的,应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如商标“雨森YUSEN”,立汉字分卡“雨森”、拼音分卡“YUSEN”。

  汉语拼音与汉字发音不对应的,应立汉字、拼音及英文分卡,进行检索。如商标“唐-钟TANGZONG”,立汉字分卡“唐-钟”、拼音分卡“TANGZHONG;TANGZONG”、英文分卡“TANGZONG”。

  汉语拼音与汉字发音不对应,且拼音有多种拼读形式的,应按所有能拼读的音节分别立拼音分卡,如商标“超鹰CAOYIN”,除立汉字分卡“超鹰”、英文分卡“CAOYIN”外,还应立拼音分卡“CHAOYING;CAOYIN;CAOYIN”。

  2、以隶书、草书、篆书或繁体汉字为商标的,应按照对应的简体汉字立分卡,进行检索。商标文字艺术化或图形化,但能明显识别为汉字的,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

  3、对商标中含有不符合《国家语言文字法》规定的错别字或自造字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8)项驳回(见《商标审查业务会议纪要》2002年第18期)。

  (二)汉语拼音商标的审查

  商标由汉语拼音构成的,应立拼音及英文分卡,进行检索。如:商标“YUSEN”,立英文分卡“YUSEN”、拼音分卡“YUSEN”;商标“CAOYIN”,立英文分卡“CAOYIN”、拼音分卡“CAOYIN;CAOYIN”。

  (三)外文商标的审查

  1、对于英文商标,应确定其有无含义。有含义的翻译成中文,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有多个中文含义的,将其主要的、常用的含义翻译成中文,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

  2、由几个常用的有含义的外文单词连成一体的商标,能译出明确含义的,应翻译成中文,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如商标“redrain”,应译为“红雨”,立英文分卡“redrain”、汉字分卡“红雨”、拼音分卡“hongyu”;如果不能译出明确含义,只立英文分卡,进行检索,如商标“ableparkpart”,立英文分卡“ableparkpart”。

  3、外文商标能拼读成汉语拼音的,无论是否有含义,均应立英文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如商标“geride”,立拼音分卡“geride”、英文分卡“geride”;商标“panda”,应翻译成中文“熊猫”,立中文分卡“熊猫”、拼音分卡“xiongmao;panda”、英文分卡“panda”。

  4、外文商标能以英文字母形式表示的,应立英文分卡,进行检索;不能以英文字母形式表示的,按图形商标进行检索。

  商标中含有非专用部分的审查

  1、商标中含有非专用部分,除需将整体立分卡外,还应对商标的专用部分单独立分卡。如商标“喜龙技术经营”,需立汉字分卡“喜龙技术经营;喜龙”、拼音分卡“xilongjishujingying;xilong”。

  2、编辑放弃专用权说明时,应按照以下方式操作:

  (1)在放弃专用权编辑栏中,删去申请人设计说明部分,只保留放弃专用权部分。

  (2)删除时用鼠标将待删部分选中,用“Delete”、“Backspace”键删除,不要用“空格键”删除。引号用半角的双引号,结尾不留标点符号。

  (3)按“确定”保存。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商标的审查

  1、待审商标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审查中会弹出“检索到受保护字符”的提示,点击右下角出现的“信封”图标,确认该商标是否有其他含义。

  2、待审商标为中文的,审查员认为该商标有可能是外国地名的中文译名时,使用“金山词霸”确认。

  3、待审商标为局审查业务会议已讨论过的外国地名的,审查时屏幕上会弹出“检索到受保护字符”的提示,点击右下角出现的“信封”图标,会显示关于该待审商标是否为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的会议纪要结果。

  4、待审商标为未经局审查业务会议讨论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外国地名的,应上报局审查业务会议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