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在商标的许可使用期内转让商标权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在商标的许可使用期内转让商标权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根据商标许可使用的形式不同,有些许的差别。

  (1)一般使用许可。即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与此同时,许可人还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的许可使用期内转让商标权是有效的。

  (2)排他使用许可。即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内,在指定的商品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承担在该期限和地域内,在相同的商品上不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义务。在合理的使用期内转让商标权是有效力的。

  (3)独占使用许可。即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内,在指定的商品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承担在该期限和地域内,在相同的商品上不允许包括注册人自己在内的任何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义务。在商标的许可使用期内转让商标权无效。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商标转让是商标权人行使其商标权的一种形式。建立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基础上的商标转让,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但注册商标转让,只有遵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方能有效。

  商标转让特征

  首先,商标转让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必须意思表示一致,可以是有偿,可以是无偿,但一般为有偿转让。其次,商标转让必须订立书面转让合同。

  第三,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一并转让,以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对此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作了规定。

  第四,注册商标所有人如果已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应当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才能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否则不应申请转让注册商标,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许可人的利益,因为许可使用本身是以商标所有人的信誉为基础,是基于被许可人对许可人的信任而达成的合意,许可人将商标擅自转让则会使这种合意的存在失去基础。虽然现行商标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从保护商标使用人的角度应该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来获得此项权利。

  第五,商标的转让必须办理转让注册,并经核准公告才发生法律效力。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申请,商标局可能不予核准,予以驳回。因此我国在商标转让上采取的是核准制度。只有核准并公告后受让人才能取得商标权。

  在商标转让上英联邦国家规定商标转让均需要登记。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规定商标只有连同经营一道方可转让。《欧共体商标条例》对商标转让规定的比较详细:l、商标权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可以连同企业经营,也可以不连同,但企业经营的全部转让,则必须连同商标一道转让。2、除司法判决外,一切商标转让活动必须有书面合同,否则无效。3、商标转让必须在主管部门登记,否则无效;如果主管部门认为有关的转让活动可能误导公众,则应驳回登记;但如果受让方同意将商标的使用权限于不致误导公众的范围内,则应准予登记。4、未经登记的受让人之继承人无权继承有关的商标权。

  因各国对商标转让规定不尽一致,TRIPS协议的21条规定商标所有人有权连同或不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道转让其商标。这就赋予了商标权人更加灵活的转让方式。但TRIPS协议没有涉及转让的其他特殊问题。

  商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审查商标转让合同效力:

  商标转让合同效力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

  1、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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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查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在冻结期和质押期内,未经人民法院和质权人的同意,该商标不得转让。否则,该商标转让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