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情形介绍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见本书第715页)第十六条(见本书第716页)第十七条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再予以登记。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9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十七条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未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或者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已投入商业利用而未提交集成电路样品的,或者提交的上述各项不一致的。
(二)外国申请人的所属国未与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三)所涉及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予保护的;(四)所涉及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予登记的;(五)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的;(六)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其属于布-图设计的:(七)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八)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1。未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或者布-图设计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已投入商业利用而未提交集成电路样品的,或者提交的上述各项不一致的;2。外国申请人的所属国未与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3。所涉及的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超过15年的;4。所涉及的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超过2年的;5。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的;6。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其属于布-图设计的;7。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8。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