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特殊标志的申请人是什么

  特殊标志的申请人是什么

  特殊标志的申请人是应是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申请人有权利对其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交送代理委托书一份,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和权限。

  特殊标志的保护期限

  特殊标志有效期为四年,自登记核准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办理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办理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和项目:

  1:申请人名称、地址、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3:特殊标志种类(文化、体育、科研或其他)及其设计说明;

  4:特殊标志名称(须写全称)、申请保护期间(时间不超过四年,保护期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5、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活动名称、活动期间、活动场所及活动内容;

  6、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一样可直接填写类别及类名,不必填写级组名及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7、特殊标志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用照片代替,图样的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须将一张黑白图样贴于指定格内;另附5张图样;指定颜色的,送着色图样5张,另附黑白墨稿1张;

  8、通过代理人办理的,写明代理人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代理人印章;

  9、交纳规费。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需要文件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在提交特殊标志申请书的同时,还须提交下列文件:

  1、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活动的文件或批示;

  2、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