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行政如何认定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新规定改变以前批量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采用了“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突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淡化了对驰名商标的管理。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共认定了153件驰名商标,其中包括外国企业的商标28件。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结合有关司法解释,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四种途径:
(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同时,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予以认定;
(二)、提出商标争议申请的同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予以认定;
(三)、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四)在商标管理案件中由当地工商局层层上报至商标总局加以认定。
第(一)、(二)种途径为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第(三)种途径为司法认定,第(四)种途径现实中已被禁止,
至此,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了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