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判刑是否自动取消劳动合同
1995年下半年起,我在一家提炼厂任业务员,负责该厂业务推销工作,与该厂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我的工资是采取底薪加提成方式获得。因该厂拖欠我的工资2000元,我就扣留了其货款7000余元并挪作他用。
2005年8月,我因涉嫌侵占提炼厂的财物,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2006年3月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此后,我向提炼厂索要被扣的工资。但提炼厂以我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即与单位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支付。请问我与提炼厂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自动解除
答疑: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即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同样受法律保护。双方如果要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同样要遵循我国劳动法和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你虽然因侵占提炼厂财物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炼厂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2、3项规定单方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这不意味着提炼厂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自动解除。提炼厂应该以通知的形式告知你,当然是可以随时通知,不必提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只要提炼厂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你处,双方即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