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在三期內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
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理由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
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怀孕、产假、哺乳”;
2)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