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通过劳动关系认定证据进行维权是怎么样的

  通过劳动关系认定证据进行维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作为现代产业工人,在许多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受各种因素制约,农民工的生存现状、维权意识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一些地区和行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较为明显的存在。因此,通过剖析劳动密集型建设领域的常见基础性维权案件,希望从法律实务及综合治理角度进一步探索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效果。

  最近,连续接触到数件涉及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因工受伤引起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从上述案件的特点来看,都存在以下共同之处:

  (1)劳动者没有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将相关作业段的工程以劳务分包形式发包给自然人包工头(简称“包工头”);

  (2)劳动者系由包工头招用参与相关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作业,工资由包工头发放,没有购买社会保险;

  (3)为便于管理和应对上级检查,施工单位将该包工头及其所招用的作业工人常常称为“XX班组”;

  (4)事故发生后,包工头仅垫支了医疗费用和给付了住院期间的生活费(个别包工头甚至仅垫支部分医疗费用);(5)劳动者均留下程度不等的终身残疾。

  上述工伤事故发生并在劳动者伤势好转或基本可以出院时,部分施工单位、包工头对于劳动者提出的残疾赔偿等工伤待遇问题便开始相互推诿,不再积极处理;部分施工单位、包工头在与劳动者经过几次协商没有达成协议后,即不再过问和配合处理。由此,劳动者不得不通过向政府投诉或申请仲裁等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劳动关系认定证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大量用人单位都主动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但是,即使在深圳,也仍然有少数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妄图通过此举来逃避劳动法相关的制裁。虽然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争议负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所有的劳动权利均依附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就无法进一步向单位主张相应的劳动权利,劳动者在提供了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后,可以在劳动仲裁中更加便利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想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时要怎么办?

  其实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除了劳动合同外,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还可以是:

  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确认)、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7、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