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们在证明劳动关系之前应当收集哪些有利证据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通过以下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延伸补充:

  一、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则规定了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及举证责任:

  二、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

  为保护处于困难情况下的劳动者不致因失业而丧失生活来源,法律对的某些情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根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伤害,也没有被依法追求形式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证明劳动关系应收集哪些证据的具体回答。在实践中,我们通常都积极鼓励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签,劳动者可以携带相关证据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