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试用期需要签订书面约定吗

  **公司辩称,小建于2007年12月10日到公司上班,试用期为两个月。工资已按照考勤如实发放,其要求补发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仲裁委审理查明,小建2007年12月10日进入**公司,对于工资标准,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3200元,小建主张试用期为1个月,**公司主张试用期为2个月,双方对期满后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无异议。2008年1月底小建向**公司口头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当天同意,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

  [裁决]:**公司支付小建2007年12月10日至2008年1月31日工资差额1315元。

  [案例评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小建为**公司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管理的事实,仲裁委确认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小建提出的请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试用期不成立。据此,**公司应按照非试用期4000元/月工资标准支付小建工作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