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时应如何确定
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时应如何确定
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须载入劳动合同的条款,该条款应包括劳动报酬的结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周期。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都是闪烁其词,没有具体载明劳动者的工资数额。还有些用人单位在每月给予劳动者的工资条上仅仅载明工资总额,没有工资结构,有时候这个所谓的工资总额可能还只是基本工资。
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取的报酬,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其合法权益将可能随时受到侵害。对于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劳动报酬与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从而引发争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这些不明确的事项重新进行协商,通过变更劳动合同,重新加以明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达成一致,不能重新确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的事项,适用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工资约定不明的,首先劳资双方应通过协商重新明确,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应根据集体劳动合同的标准来确定。但事实上,现在与职工代表订立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说是凤毛麟角,少之又少。在集体合同缺失的情况下,就只能适用“同工同酬”的原则了。而什么叫“同工同酬”原则呢?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当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但是,这个原则可能过于理论化,实践中难以操作。
所以,有不少地方通过颁布地方政府法规规章等来明确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处理方法。例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在工资数额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广东是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劳动者的保底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超过这个数的,以实际支付的为准,体现的是“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