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中,除组织者以外,其他成员非常复杂,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有时很难掌握。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协助组织卖淫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受他人蒙骗,根本不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则不能构成犯罪。
(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充当打手、保镖等。则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例如为组织卖淫者充当杂役,提供个人生活服务,危害不大,不应视为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比较组织卖淫罪从犯
(一)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与组织他人卖淫系共同犯罪
组织卖淫罪,根据1992年12月1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解释,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
(二)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组织卖淫行为的共犯)分立罪名的必要性
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已经被确定为独立的罪名,但是关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是否应该独立成罪的争论未曾停止。
协助组织卖淫实际上是对组织卖淫的一种帮助行为,所谓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为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确实,按照传统共犯理论及我国传统刑罚文化和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似乎以一个罪名(通过区分主犯、从犯、协从犯和教唆犯及设立不同的法定刑格等)就可以评价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行为,包括犯罪人的帮助行为,实现罚当其罪,但是将对主行为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在我国刑法中并非仅此一家,另如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这说明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分立罪名不是一个特例,此类法律现象的存在有其理论和实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