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全部归还是否需要坐牢,这点需要注意!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为职务的便利进行挪用公款,这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严重的话还是会坐牢的。但是很多时候人们虽然挪用了公款,但是之后又全部偿还了,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会怎样呢?是否需要坐牢?
一、挪用公款全部归还是否需要坐牢,这点需要注意
这个问题关键要看你挪用公款使用的时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二)条挪用公款案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如果超过3个月未还,就会被检察院刑事立案,就是说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度】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知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道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专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属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即行为知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擅自借用的特性
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道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