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

  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具体个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是指行为人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需注意,本罪并不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罪的的犯罪对象是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

  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对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的情节、数额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仅简单地规定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可见,非法出售发票罪在理论上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但任何犯罪行为,都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否则不构成犯罪,按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进行了非犯罪化处理。因此,需要明确非法出售发票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根据《立案规定(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另外非法出售普通发票数量少于一百份且票面金额累计在四十万以下的,对社会危害较小且犯罪嫌疑人认错态度良好的不进行立案追诉。